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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劳动合同(精选4篇)

发布时间: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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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劳动合同(精选4篇)

北京的劳动合同 篇1

  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劳 动 合 同 书 北京三阳通盛(北京)货运有限公司 田玉军 20xx 年 7 月 3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北京三阳通盛(北京)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赵国会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甲一号A座301室

  第二条 乙方: 田玉军 性别 男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驾驶证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20xx 年 7 月 4 日

  家庭住址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化各庄东三条11号

  在京居住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化各庄东三条11号

  户口所在地 北京 省(市) 大兴 区(市) 榆垡镇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20xx 年 7 月 3 日生效,本合同于 20xx 年 7 月 2 日终止。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协商续签合同。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货 物 运 输 的 驾 驶 员 岗

  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北

  京市内及周边地区

  第六条 (1)乙方工作应达到应定时保养车辆,如换机油、检查轮子等,保

  持车辆安全性能,车内外之整洁,若因乙方未尽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聘用期间须服从公司安排出车,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及拖延之情形,如有违反,公司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或开除处理。

  (3)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之规定,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办理。乙方因证照不全或交通违章被处罚款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法定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2天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 在假期休完的第二天必须归队上岗,如

  若不能归队上岗的'按每天基本工资扣除。不休假的给予按天数补给乙方基本工资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乙方在不到发放工资之日前借支工资的,甲方在

  乙方不超过月工资总额的80%给予借支。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20xx 元或按每月50%发放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法定节假日给予带薪休假,发放生活油品,甲方如需乙方法定节假日内加班的给予3倍工资发放。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疾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疾病防治的管理,提高疾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劳动合同书范本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20xx年 7 月 3 日

北京的劳动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 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校人事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符合集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的北京大学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奖惩记录材料、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应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劳动用工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政策培训。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为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隶属北京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同时接受校人事部的监督;如需通过学校办理相关事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北人发20xx[10]号)、《北京大学聘用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xx[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北京的劳动合同 篇3

  甲方: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20xx年 月 日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在京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上岗证证件号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采取下列第(一)种期限形式: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20xx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二)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甲方招用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工作地点为施工现场。

  第五条甲方根据国家、北京市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安排乙方的工作任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约定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下列第(三)种工作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三)不定时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工时制度的,应经注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乙方工资标准为:

  (一)实行按日计算工资的;

  1、工资标准为80元 日;

  2、工资计算方式为80元 日×出勤工日;

  3、出勤工日按照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出勤记录计算;

  4、双方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上述标准,核算乙方上月工资数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实行计件工资的:

  1、工作量计算标准为 ;

  2、工作量单价为 ;

  3、工资计算标准为工作量单价×乙方完成的工作量;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告知的标准完成工作;甲方的工作标准见本合同第二十条。

  5、双方应于每月 日前,按照上述标准,核算乙方上月工资数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乙方试用期月工资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甲方每月号以法定货币或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北京市和企业注册地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北京市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标准为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支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夏天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如十滴水、霍香正气水等,冬天提供保暖用品等

  七、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技能、劳动安全生产以及普法维权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甲方应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政策,上岗前应对乙方进行以下方面的业务培训: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建筑行业《国家职业标准》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实操方法。

  (三)建筑行业相关规章、规程标准。

  (四)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理办法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

  (五)劳动者权利义务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与合法渠道。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六条甲方应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甲方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乙方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乙方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提出检举和控告。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带家属和亲友(非本工程施工人员)到施工现场和职工住宿区;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地管理制度,违反照章处理;

  3、甲方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程序的需要临时安排适合乙方的工种进行工作,乙方必须服从;

  4甲方为乙方办理岗前培训及其它各项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的工资中扣除),工程结束接受技能鉴定站抽查后,上岗证归乙方保存;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甲方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乙方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甲方与乙方约定按照甲方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及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职工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钢筋、模板、混凝土、架子工程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知悉上述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同意遵照执行。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20xx年 月 日签字日期:20xx年 月 日

北京的劳动合同 篇4

  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人事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市政府京政发〖1986〗126号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同志(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工期为 个月,

  从 年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在试工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合同;乙方发现甲方招工简章与实际不符或不执行试工期间的有关规定,也可解除合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甲方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3、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均与本单位同工种固定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如是国家政策规定统一调整上述待遇或本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调整时,应与固定工人一样按规定相应进行调整。

  2、甲方应发给乙方工资性补贴,乙方的工资性补贴为本人标准工资 %,其中3%为乙方本人交纳的退休基金,由甲方按月在工资性补贴中代扣,向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办公室缴纳。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职期间的保健食品、取暖和防暑降温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副食补贴、公休假日、婚丧假、探亲假等享受甲方同工种固定工人同等待遇。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人经期、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应按甲方同工种的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给予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医疗期,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以延长到二年。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病假工资和死亡待遇,均与固定工同等对待。乙方家属不享受甲方对固定工家属的医疗待遇。

  六、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在参加政治、业务、生产技术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方面享有原固定工同等的权利。

  七、因工作、生产需要或乙方要求更换工作单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到新单位工作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八、劳动纪律:

  1、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2、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有关生产标准或工作规范,乙方保证严格遵守。

  3、乙方如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

  1、劳动合同期满前,一方不再续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30天)通知对方,到期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都同意续订合同,应办理续订合同手续(见附件2)。

  2、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政策调整及其它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见附件1)。

  3、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乙方违犯劳动纪律应当辞退的;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乙方被除名或被开除、劳动教养(不保留公职的)、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5、乙方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九项第3款规定的;

  (2)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致残,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5)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6、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经甲方同意,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7、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其中:责任属于甲方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赔偿招工需用的费用,技术培训费用等。

  十一、其它事项:

  1、甲方应按规定,分别向有关部门缴纳以下各项费用: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与本单位固定工人退休统筹基金提取比例相同)的退休养老基金;用人单位属于企业的,按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按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 十二、乙方(调京人员)必须在劳动部门向甲方(接收单位)开出“工人调配介绍信”后10日内到甲方报到上班,甲方必须为乙方安排工作。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随时协商修订补充。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监督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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